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93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傅從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