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65號原告甲○○○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存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4,4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10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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