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40號聲請人 張中翰 相對人 張朝淳 債務人 廖俊柔
陳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前開規定準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民法第873條、第867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廖俊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關係人即債務人陳正德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0年1月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750,000元。
(四)債權額比例:全部。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本抵押權所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本票保證債務。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0年4月4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
(八)利息(率):無。
(九)遲延利息(率):無。
(十)違約金:逾期未還款,每萬元每日以新臺幣參拾元整計算至清償日止。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廖俊柔、陳正德,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廖俊柔、陳正德於110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3,750,000元,清償期為110年4月4日。因前開債務已屆清償期,尚有本金新臺幣3,750,000元未獲清償。又廖俊柔雖於110年1月13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張朝淳,對本件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經 詹孟龍 民間公證人所公證之還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信託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為證,經核尚無不合。又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張朝淳、債務人廖俊柔、陳正德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未表示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南屯區惠信段891,507.28100000分之1009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12臺中市○○區○○段00地號守衛室鋼筋混凝土造020層一層:5.2合計:5.210000分之121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6,373.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845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2345臺中市○○區○○段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020層二十層:84.08夾層:34.09合計:118.17陽台:21.6露台:21.88花台:5.69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0樓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6,373.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