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杏瑛 (於民國108年1月6日死亡)訴訟代理人 周燕雲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漢州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萬6,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5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