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2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