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五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株式會社盛進商行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折合銀元壹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元以下捨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肆拾柒元肆角,折合新臺幣肆佰肆拾貳元(元以下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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