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 許弘忠 被告 許振成
許璇乾 許宗 許三㨗 許仁諸 訴訟代理人 許永融 被告 許金濤
許秋棠 許秋勝 許榮圭 許金波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泰山 被告 許萬益 受告知訴訟人 許永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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