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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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訴人丙○○
甲○○乙○○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港分行法定代理人丁○○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重訴字第2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678,
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6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