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