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68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94年9月7日提出繫屬於本院答辯狀提出說明。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國忠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68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94年9月7日提出繫屬於本院答辯狀提出說明。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