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小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57號
原   告 觀東大第公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鳳熒
訴訟代理人  葉慧敏
被   告  詹秀連
訴訟代理人  呂理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呂里仁 」記載,
應更正為「呂理仁」。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法院關於「新竹簡易庭」記載,應更正為
「竹北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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