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70號
原 告 柯婷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
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2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