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23號
原 告 簡吟 如
吳國萍
王廷凱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斯克馬貿易有限公司、
宏堡紙業有限公司、 吳其鴻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4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具有勞動
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500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00
0元÷2=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又因原
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雄救字第
2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
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
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