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23號
原   告  簡吟
       吳國萍
       王廷凱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斯克馬貿易有限公司
宏堡紙業有限公司吳其鴻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4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具有勞動
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500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00
0元÷2=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又因原
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雄救字第
2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
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
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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