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具狀釋明本件所請12紙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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