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被告千宇碩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津禾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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