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彭冀湘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件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另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同條例第46條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列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二、提出聲請人戶籍地(臺南市○區○○路○○○號2樓之1)之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