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預納郵務送達費用及提出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股票、存款或投資資料、商業保險契約、更生方案、必要支出費用之證明等相關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98年3月12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8年3月2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