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9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告丙○○
丁○○庚○○○訴訟代理人己○○被告癸○○訴訟代理人壬○○○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辰○
戊○○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丑○○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子○○被告卯○○
號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⑴第二頁第三行、第十八行、⑵第三頁第六至七行、第十一行、⑶第四頁第二十九行、⑷第五頁第四行,⑸附表至附表八、⑹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土地複丈成果圖附表編號C、M所示取得人姓名欄內關於「 林萬 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丁○○」。
原判決⑴第二頁第七行、⑵第三頁第六行、⑶第四頁第二十九行、⑷第五頁第四行內關於「 劉家焜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因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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