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 林劉蛨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向被繼承人 劉登 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形,並將結果陳報本院。
(二)請補繳相對人乙○○、林劉蛨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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