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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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江松鶴 律師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零 陸佰 肆拾伍元,應繳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中華民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