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黃介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法院書記官戴國安┌─────────────────────────────────────────────┐│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黃介章│花蓮一信美崙分│103年8月31日│8,000元│R0000000│1048-1││││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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