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92號聲請人 徐碧釧 訴訟代理人 林正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謝杏萍 │花旗(台灣)商業銀│100年8月16日│150,000元│0000000││││行城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