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巳○○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代理人 王怡潔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楊家瀧 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 許志遠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丑○○債權人己○(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癸○○代理人卯○○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並無不動產,有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另債務人有汽車乙輛(車牌號碼00-0000),中華廠牌、氣缸容量1597,惟為西元1994年出廠,而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其中汽車使用年限為5年,使用至今已16年,殘值已低,顯無清算之實益。又其目前之保單價值分為新台幣(下同)151元及23,982元,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回函附卷可稽,惟審酌上開保單價值偏低,且債務人目前之年齡已近50,債務人保有上開保單,對於其生活維持應有必要,故認其不屬於清算財產之範圍,另債務人之配偶依本院調取其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僅有投資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之550元及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2,200元,行使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顯無實益,復查無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三、綜上,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依本條例第129條於99年7月12日以屏院惠民執成字第99司執消債清11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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