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告 謝嘉文 即三方起重工程行
游巽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573,55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3,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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