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分管契約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謝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水福楊春吉楊金智楊景祥楊來發 及楊水泉間確認分管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1,328元【計算式:740元/平方公尺(108年1月公告現值)×土地面積9,42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9/28=2,241,3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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