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80號原告 黃國華 被告 梁家鈺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原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581號,後改分:104年度簡字第41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李承曄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