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50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宏進 債務人 孫仕煜 債務人 潘美珍
一、債務人孫仕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孫仕煜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美珍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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