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金重訴字第3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金重訴字第33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唐敏寶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司立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