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252號上訴人 徐欣雲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被上訴人 林洋豪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複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剰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三、㈢第一行關於「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34萬9,72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4萬9,72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鄭威莉法官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