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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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81號被告即聲請人甲○○
(現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獻村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94年度偵字第23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強盜案件:(一)經多名證人於偵查中,指證在卷,足認聲請人犯嫌重大;(二)且聲請人涉犯刑法第328條、330條等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等罪嫌;(三)且被告自承患有精神疾病,足認其自制能力不佳,本院綜核前開情形,因認聲請人非予羈押,顯難訴追、審判,及執行,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裁定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素有正當職業,自離婚迄今,家中僅有老母及幼子2人;(二)聲請人被收押後,家中生活頓失依靠,乃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核本院認當初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聲請人實施羈押之原因仍屬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聲請人之必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具保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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