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吳曉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佩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具狀陳報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及請
求被告賠償金額之計算依據等)、處理兩造交通事故之警察
單位,另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等,上開提出之書狀事證
另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