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9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959號
原   告  謝明洲
被   告  劉建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家 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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