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959號
原 告 謝明洲
被 告 劉建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家 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