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九十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文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B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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