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三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 王進輝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折合銀元叁拾伍萬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何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