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二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七
九、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被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五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