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複代理人 陳雅芬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何清池法官蘇孫波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