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20號
原 告 鐘崑仁
訴訟代理人 宋麗麗
原 告 徐成功
被 告 星光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慧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丁聖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設使用費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
十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