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2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21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韋傑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24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1年度審易字第188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彭韋傑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彭韋傑為 陳慈婷 之前夫,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彭韋傑因不滿陳慈婷與其離婚不願復合,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向陳慈婷恫稱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言語,及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傳送如附表編號2所示內容之訊息予陳慈婷,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及名譽之事恫嚇陳慈婷,致陳慈婷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彭韋傑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11年度身易字第188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慈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247號卷【下稱偵卷】第17至20頁、第21至24頁),並有告訴人提出之電話錄音檔案隨身碟1個、錄音譯文、對話紀錄及IG畫面截圖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5至75頁、第99至137頁、第27至31頁、第139至187頁)
三、論罪科刑
(一)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夫妻,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又被告對告訴人所為前開犯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暴力,而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該條款之罪並無罰則規定,應逕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陸續撥打電話向陳慈婷恫稱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言語,及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傳送如附表編號2所示內容之訊息予告訴人之行為,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論以一罪即足。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之感情糾紛,不思以平和理性之態度處理,竟為本案恐嚇犯行,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自陳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為汽車業務、無須扶養他人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5至36頁),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戚瑛瑛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明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方式內容卷證出處1111年4月3日下午3時53分許撥打電話「我去殺妳啊」、「我要把妳殺死啊」、「那妳不相信我真的會殺了妳嗎?」、「妳覺得我做不到嗎?」偵卷第99至127頁2111年4月3日下午4時14分許(起訴書載為下午4時19分許,應予更正)傳送IG訊息「要死一起死」偵卷第29頁、第161頁3111年4月5日上午8時15分許撥打電話「我跟妳講我有很多妳的影片」、「我絕對會讓妳紅!」、「隨便妳啊!看妳要不要看妳要不要在網路上看啊!」、「沒關係啊,我把妳殺了我也不會有什麼罪啊,反正我有神經病啊,你懂嗎?你懂嗎?」、「妳很想在網路上看到妳的所有影片對不對?還有照片,我跟妳講我有很多,加總起來至少有20分鐘」、「沒關係呀!要玩就來玩啊,看誰毀滅性比較大啊!」偵卷第129至134頁4111年4月5日上午10時33分許撥打電話「知道我手上握有妳的影片妳知道吧?」、「還有露臉的喔」、「我現在我在給妳機會,看妳有沒有要跟我好好講」偵卷第135至1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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