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原告 陸思怡
李素美 王月嬌 廖楊晚晚 翁珮暄 王美麗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恒寬 律師被告 黃文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紀凱峰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