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羅珮華 法定代理人 賴寬蓉 被告 羅璟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6,000元(計算式:2,142,000-126,000=2,01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