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台灣升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侯宜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姓名「臺灣升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升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