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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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子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涉犯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9192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1193號、103年度緩字第1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洪子婷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91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4年4月30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緩字第1528號執行卷查核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受刑人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依前開規定,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附表
┌──┬─────┬─────┬─────────┐│編號│商標名稱│仿冒商品│備註│├──┼─────┼─────┼─────────┤│一│BURBERRYS│洋裝柒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CHECK││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2644號│├──┼─────┼─────┼─────────┤│二│BURBERRYS│裙子肆件│同上│││CHE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