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7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9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庭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周庭伊於民國104年3月18日10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區○○○路○○○○○○○○號284燈桿之對向車道,原應注意車輛向左變換車道時,應注意左後方來車,並讓直行車先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向左變換車道,適 林進益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行駛至周庭伊之車左側,見狀煞車不及而擦撞,林進益人車倒地,受有右肩挫傷、腰部扭傷等傷害,因認周庭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林進益提告周庭伊,公訴意旨認周庭伊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林進益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