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98號聲請人乙00000000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有限責任台北市西松│安泰銀行中崙分行│93年4月26日│80,990元│AR0000000││││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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