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撒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即聲請人甲○○相對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釋常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撒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立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