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中如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雪青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