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910號上訴人乙○○
之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間因年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貳仟陸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簡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