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11,2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