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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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257號債權人 林秋微 即兆元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