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758號抗告人 鄭宏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祺正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者,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倘訴訟程序業經裁判終結,受聲請迴避之法官已無應執行之審判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前開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9條規定,於法院書記官準用之。本件抗告人以兩造間原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04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之承審法官、書記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具狀向原法院聲請該法官、書記官迴避。原法院以上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業於105年10月31日裁定駁回終結,抗告人聲請承審法官、書記官迴避,即無從准許,爰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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